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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再生醫療法三讀通過,胎兒細胞使用權益成焦點

    文、圖/翁嘉妤      摘要  民國113年6月4日,《再生醫療雙法》在立法院三讀通過,條文明定,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,但恩慈治療有條件免完成人體試驗,為避免無行為能力者被迫提供細胞,須經代理人公證,且禁止胎兒為細胞、組織提供者。     什麼是「再生醫療」?   再生醫療是利用基因、細胞及其衍生物,治療、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、組織及器官,包含重度燒燙傷培養皮膚細胞層片進行移植、癌症細胞治療、心臟破損修復,還可透過抽血和基因轉殖技術,培養出胚胎幹細胞,進行器官移植等醫療行為。   衛福部自2018年擬定「再生醫療法」,希望促進再生醫療領域,加速再生醫療研發成果擴大應用至臨床醫學,但過去擬定再生醫療法草案時,內容曾引發極大爭議,如今在歷經數年討論研擬後,立法院昨終於三讀通過「再生醫療法」,全文共計三十五條、七章節。     什麼是「再生醫療法」與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」?   「再生醫療法」與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」是分別用來規範醫療機構、醫師執行再生醫療技術或是製劑的行為,以及再生醫療製劑商品化、規格化。 再生醫療法的通過,除促進再生醫療領域發展,亦加速再生醫療研發成果擴大應用至臨床醫學,根據衛福部整合重點如下:   一、促進研究發展   為確保提供病人安全有效之治療,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,以促進再生醫療研究發展,予以獎勵或補助。     二、管理再生技術   明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範疇、執行醫師之資格及應向病人充分說明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,以確保再生醫療之安全、品質及有效性。     三、細胞源頭管理   細胞操作執行機構及細胞保存庫,應對組織、細胞提供者進行合適性判定。     四、加重罰則   因再生醫療之執行影響病人生命、身體或健康甚鉅,除加重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或為再生醫療廣告之處罰至最高2千萬元外,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,得沒入其執行再生醫療之設備及再生製劑。  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劉越萍說明,這次再生醫療法中最重要的,便是為避免有不肖業者以誇大不實的方式招攬生意,法律中明定,可以刊播再生醫療及細胞招募廣告的主體,及廣告必須事前審查,同時也明確禁止非醫療機構從事再生醫療或刊登相關廣告,否則將遭到重罰,罰則同上述說明,從目前的5萬到25萬元,提高至2百萬元到2千萬元。   本次三讀通過條文中明定,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,且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,但有兩類特例情況可以免完成人體試驗:第一是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,且台灣尚無適當的藥品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的緊急需求(恩慈治療),第二則是再生醫療法施行前,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的再生技術。     美醫小教室:什麼是「恩慈治療」? 恩慈治療是臨床上病情危急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病人,經標準治療無效後,國內已無任何可替代藥品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可供治療,或經所有可使用的治療仍沒有反應、疾病復發,或為治療禁忌,而於10大醫藥先進國家、地區已進行人體試驗者。     避免再出現《姊姊的守護者》?   再生醫療法通過消息一出,有部份網友以卡麥蓉‧狄亞(Cameron Diaz)2009年主演的電影《姊姊的守護者》為例進行討論,探討胎兒捐獻的相關權益。   《姊姊的守護者》是改編自美國小說家茱迪‧皮考特(Jodi Picoult)所著作的同名小說,劇情中的主角安娜在出生後,便一直作為患有嚴重疾病姊姊凱特的無條件捐贈者,11年來無條件提供血液、臍帶、骨髓等以延續凱特的生命,在凱特腎臟需要安娜捐贈腎臟時,安娜終於受不了這樣的對待,尋求律師幫助,控告父母侵害了自己的身體使用權,並向法庭申請解除父母對自己的醫療監管權。電影上映時,其探討倫理的內容不僅引發爭議,也使得外界重視胎兒的相關權益。如今隨著此次修法,三讀條文也排除胎兒,明訂再生醫療組織、細胞來源之提供者,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。       資料來源: 1. 立法院三讀通過「再生醫療法」開啟再生醫療新里程(衛生福利部醫事司) 2. 再生醫療法三讀 禁胎兒提供細胞、恩慈治療有條件免完成人體試驗(中央通訊社)   *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,任何手術或療程均有其風險,實際仍須由醫師當面與您進行評估而定*

    2024.06.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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